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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无锡太湖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无锡太湖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的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 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校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做出贡献的学院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四条 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交处职责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五条 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处提交《无锡太湖学院各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由国交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六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交处、相关学院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交处。国交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事务团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 无锡太湖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亦可签署正式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未经法人代表授权者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八条 相关学院决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与外国教育机构的洽谈备忘录;

(四)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五)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七)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八)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学历证书样本。

第九条 学院的申请材料应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学校讨论决定。学校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处提交《无锡太湖学院各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由国交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六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交处、相关学院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交处。国交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事务团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 无锡太湖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亦可签署正式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未经法人代表授权者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八条 相关学院决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与外国教育机构的洽谈备忘录;

(四)外国教育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证明;

(五)验资证明(外国教育机构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七)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八)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学历证书样本。

第九条 学院的申请材料应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组织论证后,报学校讨论决定。学校决定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向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交处负责解释。


附:无锡太湖学院各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

无锡太湖学院各学院国(境)外合作项目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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