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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外专外教聘任和管理办法

《无锡太湖学院外专外教聘任和管理办法》

●关于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聘用规定

为保证聘用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效益,做好外专外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外专局、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外办的有关文件,制定外专外教的聘用规定。 

一、外专外教的分类、聘用目的和聘用条件

(一)外专外教的分类。外专外教可分为短期专家和外籍教师。短期专家指工作不足一学期、主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也包括外单位主请、应邀顺道来访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外籍教师指在我校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进行外语语言教学的外籍人员。

(二)外专外教的聘用目的是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水平,聘用的重点是开设新课程、开设不可替代性的课程、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提升我校国际化程度。

(三)外专外教的聘用条件和需提供材料

1.外籍教师

(1)简历: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其他学科学士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原则上不聘用在我校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外籍人员。

(2)最高学位证明。

(3)一至两封推荐信。

(4)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2.短期专家

(1)短期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攻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2)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聘请对象的研究专长应与我校有关重点学科或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聘请效益。

二、外专外教的聘用手续

(一)外籍教师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语言外教的招聘与审批程序。填写好《外籍教师面试评价表》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2.学校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无锡外国专家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并将“工作许可通知”发给被聘者,供其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3.外教入境后的接待安排,专家证、居留证等证件办理,教学工作安排,结聘离华的各项事务以及有关活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拟定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院系给予相应的配合。

(二)短期专家

1.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顺访专家。须至少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人选,填写《无锡太湖学院聘请外籍专家审批表》(附件一),提供中外文简历,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署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2.聘用院系应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的安排。

三、外专外教的聘用待遇及经费管理

1.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设立专家经费,用于支付聘用外专外教的费用。

2.外专外教的经费使用和用汇,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管理。

3.外专外教的费用分为国际旅费、工资和其他在华费用等。工资标准、住房标准和其他在华费用标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安排。

4.短期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华费用两项。其中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华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事先审核批准的项目及数额使用,不得突破。支付方法采用聘用单位垫付制。如安排短期专家顺访其他单位,聘用单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城市间交通旅费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理。结聘后,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聘用成果,并将发生的费用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批后予以报销。

附:外籍教师面试评价表

外教面试评价表.docx


●关于外事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随着学校大力加强教育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国际交流日益增多。为加强和规范外事工作和对外事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法令,遵守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外事接待工作中的有关纪律和规定,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形象。

第二条  外事工作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管理,一切重大事项由学院董事会和学院领导研究决定。树立外事意识和服务意识。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创新敬业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服务热情周到,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中,内外有别;不得在外国人面前谈论涉及国家机密的事情。

第四条  与外籍人员的交往中,不得谈论与学院党务、校务、财务等有关的不宜公开的事情。

第五条  不得向外籍人员发表对本校、部门和教职工的易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

第六条  注重政治学习,保持清醒头脑,具有高度的政治鉴别能力和政治敏感性。与外籍人员工作时,应注意东西文化的差异,求大同存小异,以工作为重,坚持原则,注意方法,互相尊重,取长补短。

第七条  将保密与自律视为我国每一个遵纪守法公民的义务和职责,对违反该制度的人或事;轻者,给予校内一定处置;重者,交国家公安、检察和法制部门制裁。

第八条  根据外籍教师使用要求,起草聘请计划,及时向教务处、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上报聘用外籍教师计划,并做好外籍教师的物色和聘请工作。

第九条  根据教学任务要求,在人事部门的协助下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并认真执行外籍教师工作方针政策和合同待遇规定。

第十条  全面掌握外籍教师情况,建立外籍教师档案,按时上报外籍教师情况统计表、聘用外籍教师成果报表及外籍教师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生活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籍教师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向有关领导或部门转达并协调处理解决。

第十三条  协助外籍教师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专家证、各类出入境签证、保险、携带物品入关等手续及其它有关证明及手续。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外籍教师参观、旅游、文化娱乐活动,活跃外籍教师的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负责外籍教师来校和离校的迎送工作。

第十六条  为外籍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生活用品。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外籍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指出外籍教师在教学上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与校园管理部保卫人员共同切实保障外籍教师在校内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不得以任何借口公开要求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外国人赠送礼品除小纪念品外,须交国交处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不得对外承诺,签订各种交流和合作协议,或代表我处承办其他事宜。任何部门及个人邀请国外及港台人士来校参观、访问,境外人员来学校摄制录像、拍照和采访,必须办理审批手续,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上报董事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一条境外机构和人员来电、来信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应及时向主管学院领导请示,不得擅自回复。

第二十二条  外事人员守则

1、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2、严格遵守外事工作总原则,按规定、政策办事。

3、严守国家机密,对自己的工作要保密,以防与外教或其他单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4、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外的事务要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

5、对外教的管理,要从教学、生活、人事、娱乐等方面着手,做到宽严得当,充分沟通,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6、对外教的聘用,要明任务、严要求、勤指导,要按需聘请,宁缺毋滥。

7、凡事以外教的安全为前提办理,保证其在华的权益不受侵犯。

8、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9、外事人员应穿戴整洁、妆扮适宜,符合高校工作人员形象。

10、外事接待中,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说话得体、大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外事工作和对外事工作人员的管理,成立无锡太湖学院外事工作人员管理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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