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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太湖学院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关于学生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留学学生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自费出国留学,是指经学校统一组织和选派的在校生的自费出国留学行为。非经学校组织、学生个人提出出国留学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赴国外合作学校留学,从批准的当年学期起,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最高年限为学生规定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留学期间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及时将在国外学校取得的学习成绩转回学校。保留学籍期限届满未按要求将学习成绩及时转回学校的或虽取得毕业资格但未按时回校办理毕业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自保留学籍期限届满之日起取消学籍。
第四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出国前必须修满在校应修学分,方能取得出国资格。离校前应按流程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 无锡太湖学院学生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关于在校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随着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迅速扩大与深化,通过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为保证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通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订的校际交流项目被选派到国(境)外参加长期或短期的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或作为联合培养生学习等情况。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与国(境)外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对外协调与联络、向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发布交流项目、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交流学习手续、对出国(境)学生进行行前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出国(境)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学分转换或成绩认定等工作,并指导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具体的交流项目协议对纳入项目派出的学生专门制订教学计划和学习要求,保证他们能按期完成学校的培养计划。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应对校际交流项目的信息和数据作定期的统计归档。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须积极配合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出国(境)校际交流项目的在校学生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三) 身心健康;
(四) 符合具体交流项目的特殊要求;
(五) 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负责。选派原则是“自愿申请,择优派出”。选派评审过程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及相关二级学院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根据具体的校际交流项目,获选学生(必要时包括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对其跟踪管理,对他们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以使其顺利完成学业。若学生在外遇到突发状况或困难,应及时联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及时与国(境)外学校联系沟通,并告知相关二级学院、教务处,尽快商定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通过校际协议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